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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官网入口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跨年直播|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具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ღ★,应急照明集中电源ღ★,高校教育实训系统装置ღ★。(2013年12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ღ★,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凯发官网入口ღ★,制定本办法ღ★。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ღ★、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ღ★、城乡规划ღ★、教育ღ★、卫生ღ★、旅游ღ★、文化ღ★、商务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人民防空ღ★、民政ღ★、交通运输ღ★、体育ღ★、城市管理ღ★、督办督查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凯发官网入口ღ★、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ღ★。

  机关ღ★、团体ღ★、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ღ★,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ღ★,与其所属部门ღ★、派出机构ღ★、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ღ★,考核情况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ღ★、派出机构ღ★、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派出机构ღ★、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ღ★、本部门ღ★、本系统ღ★、本行业ღ★、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ღ★,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ღ★,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ღ★、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ღ★、举报ღ★。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ღ★,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ღ★,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ღ★。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ღ★,结合本地区ღ★、本部门凯发官网入口ღ★、本系统ღ★、本行业ღ★、本单位实际ღ★,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检查ღ★,对突出火灾隐患进行专项整治ღ★,对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ღ★,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ღ★。

  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ღ★,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挂牌督办之日起15日内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ღ★,明确责任人ღ★、整改期限ღ★、资金及组织保障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逾期不整改的ღ★,由同级人民政府督办督查部门及时督促整改ღ★。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ღ★、住房和城乡建设ღ★、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ღ★,由有关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ღ★。

  对消防车道ღ★、消防供水跨年直播ღ★、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在短期内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ღ★。

  第十条教育ღ★、卫生ღ★、旅游ღ★、文化ღ★、商务ღ★、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ღ★,应当按照本市七类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ღ★,对本系统ღ★、本行业的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ღ★,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ღ★。

  学校ღ★、医院ღ★、养老院ღ★、福利院ღ★、城市客运场(站)ღ★、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ღ★,应当加强对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ღ★,对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负责筹措资金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ღ★。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ღ★,应当依法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ღ★,及时向社会公告ღ★,并在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ღ★。

  第十二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ღ★、物业服务企业ღ★、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其管辖或者服务区域内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ღ★,在社区ღ★、居民住宅区ღ★、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ღ★,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ღ★,重点对本区域内的老ღ★、弱ღ★、病ღ★、残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帮助ღ★,并对这类人员建立相应档案ღ★。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ღ★、氧气ღ★、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点ღ★、储存点ღ★。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规划ღ★、设计ღ★、施工ღ★、竣工验收ღ★、备案及备案抽查ღ★、消防安全检查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

  高层建筑的业主是该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ღ★,其使用人依照法律ღ★、法规ღ★、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ღ★。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ღ★、使用人的ღ★,业主ღ★、使用人应当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ღ★,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ღ★、公安派出所备案ღ★。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实行统一管理的ღ★,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ღ★、乡(镇)人民政府ღ★、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业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ღ★。

  (一)按照国家ღ★、省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ღ★,明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管理ღ★、维护专职技术人员ღ★;

  (二)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ღ★、设备ღ★、器材等实行标识化管理ღ★,建立并落实对其管理ღ★、检查ღ★、检测ღ★、维修ღ★、保养ღ★、归档等各项工作制度ღ★;

  (三)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ღ★、电梯口ღ★、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ღ★、安全逃生路线ღ★、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ღ★、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ღ★、警示标志ღ★;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ღ★、电气线路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ღ★,检测报告存档备查ღ★,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ღ★;

  (五)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施划停车位跨年直播ღ★,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ღ★,不得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ღ★,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ღ★;

  (七)及时劝阻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ღ★,对劝阻ღ★、制止拒不整改的ღ★,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ღ★;

  (八)制定并落实火灾应急疏散预案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ღ★,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ღ★,并及时修订ღ★、完善应急预案ღ★;

  (一)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图ღ★、建筑消防系统图ღ★、重点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图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图ღ★;

  (二)消防系统竣工图纸ღ★、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ღ★、设备使用说明ღ★、系统操作规程和系统及设备ღ★、设施维护保养信息等ღ★;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ღ★。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ღ★。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凯发官网入口ღ★、设备ღ★,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ღ★。

  第二十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ღ★,应当配备缓降器ღ★、软梯ღ★、防毒面具ღ★、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ღ★。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ღ★,不得超负荷用电ღ★,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ღ★;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ღ★、公安派出所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ღ★,重点加强对在出租房屋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ღ★、仓库ღ★、生产车间等的监督检查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制定灭火救援预案ღ★,实行信息化管理ღ★,并定期组织灭火救援预案演练ღ★,熟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ღ★,不断完善预案ღ★。

  灭火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ღ★: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ღ★、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状况ღ★、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ღ★、重点部位消防力量部署ღ★、灭火救援战术措施ღ★、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措施ღ★、通信联络ღ★、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等ღ★。

  公安消防队ღ★、政府专职消防队因防火ღ★、灭火救援需要ღ★,到辖区单位进行现场查看或者模拟训练的ღ★,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ღ★。

  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ღ★、店铺招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ღ★,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ღ★。

  第二十六条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内装修ღ★、放置物品ღ★、安装设施等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

  (二)场所内电器产品ღ★、燃气用具的安装ღ★、使用及其管线的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ღ★,设置空气开关等保护措施ღ★,并定期检查ღ★、维护保养ღ★;

  (三)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数量ღ★、宽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ღ★,不得使用木质等可燃ღ★、易燃材质的楼梯ღ★,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ღ★;

  (五)按照75m2/每具的标准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ღ★,面积小于150m2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ღ★,小型旅馆每层楼配置不少于2具4kg的ABC干粉灭火器ღ★;

  (六)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ღ★,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ღ★,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ღ★,屋顶水箱容积不小于1m3ღ★。

  (二)用于居住的夹层ღ★,建筑面积应当小于15m2ღ★,设置与室外连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于0.5m×0.8m的逃生ღ★、救援出口ღ★,并配置有效的逃生设施ღ★,居住人员不得多于2人ღ★;

  (三)用于经营或者储存物品的夹层ღ★,不得用于居住ღ★,并设置不少于2个与场所内其它部位或者室外连通的疏散出口ღ★。

  第二十八条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和提供住宿的宾馆ღ★、饭店ღ★、酒店ღ★、旅馆ღ★、旅社ღ★,每层楼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导员ღ★,在工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ღ★,负责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ღ★、救助ღ★、灭火等工作ღ★。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ღ★,应当符合燃气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ღ★,按量使用ღ★,不得将燃气软管大面积串联或者并联使用ღ★;使用其他燃料的ღ★,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ღ★;

  第三十条洗浴ღ★、足疗ღ★、健身房ღ★、美容美发等小场所ღ★,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ღ★,不得擅自设置留宿包房或者区域ღ★。

  (一)熟练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防止火灾跨年直播ღ★、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ღ★;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ღ★、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ღ★、引导人员安全疏散ღ★,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ღ★、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ღ★,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ღ★,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ღ★,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ღ★,对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ღ★: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ღ★,对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未进行统一管理ღ★,或者未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ღ★、公安派出所备案的ღ★;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ღ★,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未配备缓降器ღ★、软梯ღ★、防毒面具ღ★、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的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ღ★,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的ღ★,责令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责令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ღ★,对经营性质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ღ★:

  (二)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安装消防卷盘和设置屋顶水箱的ღ★;

  (三)小场所依法设置ღ★、使用临时夹层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三)项规定之一的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ღ★,法律凯发官网入口ღ★、法规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违反本办法规定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ღ★。

  (一)七类行业ღ★,是指校园ღ★、医院ღ★、宾馆(饭店)及A级旅游景区ღ★、文化娱乐场所ღ★、易燃易爆场所ღ★、建筑工地和商场ღ★、市场ღ★、饭店ღ★、洗浴场所ღ★。

  (二)高层建筑ღ★,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或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ღ★。

  (三)使用人ღ★,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ღ★、受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ღ★、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ღ★。

  (四)小型人员密集场所ღ★,是指依据本省地方标准DB52/T800―201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ღ★:

  4.设置在建筑物首层ღ★、二层ღ★、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洗浴ღ★、足疗ღ★、美容美发美体ღ★、酒吧ღ★、茶社ღ★、棋牌室ღ★、咖啡厅ღ★、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ღ★;

  5.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乡(镇)ღ★、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ღ★、疗养院ღ★、养老院ღ★、福利院ღ★;

  6.学生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ღ★、幼儿园ღ★,学生人数在3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ღ★,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ღ★、幼儿园ღ★;

  7.总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ღ★、可燃材料的小型生产加工场所ღ★;

  (六)消防卷盘ღ★,即消防软管卷盘ღ★,是指由阀门ღ★、输入管路ღ★、软管ღ★、喷枪等组成ღ★,并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