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官网入口凯发APPღ✿✿!凯发K8娱乐官网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ღ✿✿,江苏省昆山市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ღ✿✿。
2021年1月11日ღ✿✿,锦溪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位于锦溪镇南前村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ღ✿✿,经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ღ✿✿,实际在淘 宝平台开设网店ღ✿✿,其店铺销售的一款SWISSGETAL(中文名为婕她)活肤均衡亮肌面膜化妆品ღ✿✿,部分批次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进口检验材料ღ✿✿,该产品交易快照页面显示夸大化妆品治疗功效宣传用语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ღ✿✿,店铺广告系员工制作ღ✿✿,内容源于网络ღ✿✿,无主观欺诈故意ღ✿✿,无法计算涉案化妆品广告费用ღ✿✿。案发后ღ✿✿,涉案化妆品已下架处理ღ✿✿,广告已删除ღ✿✿。案终ღ✿✿,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ღ✿✿、《广告法》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ღ✿✿,对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ღ✿✿、发布虚假广告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等违法行为ღ✿✿,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ღ✿✿。进口化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ღ✿✿,应有中文标签ღ✿✿,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还应注明批准文号ღ✿✿。消费者购买进口化妆品时ღ✿✿,要注意查看进口化妆品销售包装有无中文标签ღ✿✿,同时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电脑小票ღ✿✿。适当的产品宣传会增大产品形象ღ✿✿,强化消费者对该品牌化妆品的偏好ღ✿✿,但某些商家打着“擦边球”ღ✿✿,发布令消费者误解的广告ღ✿✿,造成了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ღ✿✿,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ღ✿✿。
2021年4月12日ღ✿✿,千灯分局收到线索ღ✿✿,称千灯某公司在某商城网站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型灯具(型号ZY-ZFZD-E3WA)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ღ✿✿。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公司现场检查ღ✿✿,发现涉案型号应急灯产品无3C认证ღ✿✿,已下架停售ღ✿✿。执法人员在公司仓库内未发现涉案产品ღ✿✿,但发现有向左安全出口指示灯4个和双向安全出口指示灯1个ღ✿✿,共5个应急灯产品ღ✿✿,和涉案型号应急灯产品同样无3C认证ღ✿✿。经分局向上述产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ღ✿✿,已明确上述应急灯产品属于消防应急照明复合灯具ღ✿✿,均为强制3C认证产品ღ✿✿。对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消防应急灯具的行为ღ✿✿,分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ღ✿✿,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ღ✿✿。安全无小事ღ✿✿,民生无盲点ღ✿✿,购买强制认证产品需注意ღ✿✿。
2021年4月16日ღ✿✿,花桥分局收到12345热线举报凯发K8国际ღ✿✿,反映花桥镇光明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用品时存在违规经营ღ✿✿,要求处理ღ✿✿。经查ღ✿✿,当事人通过电话和微信推销某“关节膏”产品ღ✿✿,该产品经检验合格ღ✿✿,外包装有“本品不能代替医疗器械或药品治疗”字样ღ✿✿。但当事人向员工提供推销话术ღ✿✿,由员工按照话术中的文字和图片内容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及功效ღ✿✿、分析症状等ღ✿✿,以实现销售产品的目的ღ✿✿。该话术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虚假的产品性能凯发K8国际ღ✿✿、功能ღ✿✿、曾获荣誉的宣传用语ღ✿✿,构成了虚假宣传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ღ✿✿。涉案“关节膏”产品主打“关节保健”ღ✿✿,受众主要为中老年消费者群体ღ✿✿,此案的早发现ღ✿✿、早查处ღ✿✿,有力震慑了相关从业者ღ✿✿,净化了市场环境ღ✿✿,避免更多中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凯发K8国际ღ✿✿。
2021年5月25日凯发K8国际ღ✿✿,周庄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ღ✿✿,消费者称其通过飞猪平台预订了昆山周庄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房ღ✿✿,入住时发现和预订的房型图片不符ღ✿✿,且多次协商无果ღ✿✿,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ღ✿✿、以次充好的行为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ღ✿✿,要求依照法律规定退1赔3ღ✿✿。经查ღ✿✿,2019年10月ღ✿✿,昆山周庄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在飞猪平台店铺销售客房ღ✿✿,共有三种系列房型ღ✿✿,消费者通过平台预订的房型为其中的一个系列房型ღ✿✿,而按照装修风格不同ღ✿✿,该房型又共有5间房ღ✿✿,在前期广告发布时ღ✿✿,酒店员工从该房型中的5个房间中随机选取4张图片作为广告宣传ღ✿✿,由于5个房间装修风格各不相同ღ✿✿,网站宣传图片又非同一间房照片ღ✿✿,且未在广告中明示ღ✿✿,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ღ✿✿。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ღ✿✿,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ღ✿✿。
2021年7月2日ღ✿✿,陆家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辖区内富荣路段某艾灸理疗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ღ✿✿,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开展经营活动ღ✿✿,店内大堂有多名老人正在接受服务ღ✿✿,二楼有数十台可坐式艾灸体验机器ღ✿✿。店铺门口放置了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店堂服务内容及价位告示ღ✿✿。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ღ✿✿。该店采用店堂告示的方式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ღ✿✿。该店经营期间未进行记账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ღ✿✿。该店上述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所列之违法行为ღ✿✿,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ღ✿✿,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ღ✿✿,并处警告和罚款ღ✿✿。案后ღ✿✿,陆家分局工作人员将处罚结果告知投诉人ღ✿✿,并告诫投诉人提高法律意识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ღ✿✿,更要关心体贴老人ღ✿✿,避免老人受到误导超越自身承受力消费ღ✿✿。
2021年7月22日ღ✿✿,周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信息对周市镇金浦商苑的昆山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ღ✿✿,因当事人法人无法联系鬼泽夫妇ep11ღ✿✿,现场邀请昆山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郑某作为见证人陪同检查ღ✿✿。经查ღ✿✿,2021年3月ღ✿✿,当事人向某翎舞蹈品牌方缴纳8000元人民币的加盟管理费ღ✿✿,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协议ღ✿✿、收据均为苏州某翎舞蹈艺术培训公司统一提供ღ✿✿,涉嫌违法内容如下ღ✿✿:1.《某翎舞蹈昆山校区入学协议》第2页含有“二ღ✿✿、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在缴清所学课程所有费用之后方可上课ღ✿✿,一旦缴费概不退费”内容ღ✿✿;2.《某翎舞蹈全国连锁昆山九方店收款收据》含有文字内容“凡报名概不退费”ღ✿✿,印章“概不退费”内容ღ✿✿;3.收据含有“零单票据不可退款”内容鬼泽夫妇ep11ღ✿✿。当事人在协议ღ✿✿、收据中约定“概不退费”等内容的行为ღ✿✿,排除了消费者退费的权利ღ✿✿,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ღ✿✿、不合理的规定ღ✿✿。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ღ✿✿,周市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ღ✿✿。诚信ღ✿✿、公平ღ✿✿、合法ღ✿✿,应是每个商家的基本素养ღ✿✿,任何违背底线的经营行为ღ✿✿,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ღ✿✿。
2021年8月10日ღ✿✿,周市分局收到信访举报件ღ✿✿,反映当事人曾某的木门经营部所宣传销售的实木复合烤漆门的油漆品牌为“华润水性漆”信息不实ღ✿✿,是虚假宣传ღ✿✿,并提供录音证据ღ✿✿。8月12日ღ✿✿,执法人员对该木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ღ✿✿。经查ღ✿✿,2021年6月13日ღ✿✿,消费者朱某至经营场所了解木门情况ღ✿✿,曾询问木门漆是否为“华润水性漆”ღ✿✿,当事人回答“是”ღ✿✿,最终消费者朱某确认下单订购木门ღ✿✿。到最终复核测量数据阶段ღ✿✿,消费者朱某通过微信询问当事人木门使用的品牌时ღ✿✿,答复其木门漆的品牌为“清油紫金花 混油汇龙”ღ✿✿,与前期口述不一致ღ✿✿。自2018年至今ღ✿✿,厂家所用漆品牌已经更换为汇龙油漆ღ✿✿,当事人口头仍宣传木门漆为“华润水性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ღ✿✿,构成虚假宣传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ღ✿✿,周市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警告ღ✿✿,并处罚款ღ✿✿。一句承诺ღ✿✿,十分诚信ღ✿✿,虚假宣传不可为ღ✿✿。
2021年8月30日ღ✿✿,张浦分局接到投诉人电线时左右ღ✿✿,在张浦镇某超市购买伊利安慕希黄桃+燕麦酸奶ღ✿✿,货架标价为39.9元/箱ღ✿✿,实际付款49.9元/箱ღ✿✿。经调查ღ✿✿,2021年8月28日该店伊利安慕希黄桃+燕麦酸奶做促销活动ღ✿✿,于下午3点进行调价ღ✿✿,由49.9元/箱调整为39.9元/箱凯发K8国际ღ✿✿。因当事人店内有一台收银机发生故障ღ✿✿,导致该收银机系统并未调整价格ღ✿✿,致使2021年8月28日17ღ✿✿:49ღ✿✿:17仍按照49.9元/箱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ღ✿✿。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8月28日至8月29日伊利安慕希黄桃+燕麦酸奶的交易流水凯发K8国际ღ✿✿,举报人购买记录为2021年8月28日17:49:17ღ✿✿,销售价格为49.9元/箱ღ✿✿,在此之后交易价格均为39.9元/箱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ღ✿✿。案发后当事人将交易金额退还给举报人ღ✿✿,本案货值金额为49.9元ღ✿✿,无违法所得ღ✿✿。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ღ✿✿,张浦分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ღ✿✿。明码标价是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ღ✿✿,也是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ღ✿✿,促销切不可忽略时效ღ✿✿。
2021年9月24日ღ✿✿,开发区分局收到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ღ✿✿,建议书中称“某产后恢复中心五家店铺实际经营者罗某非法获取ღ✿✿、使用包括产妇分娩日期ღ✿✿、姓名鬼泽夫妇ep11ღ✿✿、电话号码ღ✿✿、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0余条ღ✿✿,用于上述产后修复中心进行商业营销”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ღ✿✿,为查明事实ღ✿✿,分局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ღ✿✿。经查ღ✿✿,当事人在昆山开发区衡山路开设店铺ღ✿✿,该店主要经营产妇产后修复护理业务ღ✿✿。当事人为营销推广ღ✿✿,通过从他人处购买获取到产妇姓名ღ✿✿、联系方式等信息ღ✿✿,并交由当事人员工通过加微信好友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ღ✿✿。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收集ღ✿✿、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ღ✿✿,并处罚款ღ✿✿。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买卖ღ✿✿,无视侵权必被严查ღ✿✿。
2021年11月29日ღ✿✿,巴城分局接到投诉ღ✿✿,反映巴城某电子商务公司发行的蟹券无法正常提货ღ✿✿,欺骗消费者ღ✿✿。12月7日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ღ✿✿,发现11盒2021年1688型大闸蟹礼盒ღ✿✿,外包装标签上印有ღ✿✿:“公4.0-4.2两 母3.0-3.2两 8只”ღ✿✿,执法人员对上述大闸蟹礼盒进行称重ღ✿✿,其中3盒不符合大闸蟹礼盒标称的重量ღ✿✿、8盒符合大闸蟹礼盒标称的重量ღ✿✿。另经调查ღ✿✿,当事人存在短斤缺两的大闸蟹礼盒数量共计25盒ღ✿✿,当事人销售上述蟹券所得款项是3709元ღ✿✿。当事人在2019年蟹券上声明蟹券有效期是自该卡从本公司出售之日起两年内均可有效(2019年ღ✿✿、2020年两个蟹季)ღ✿✿,2021年为第三个蟹季ღ✿✿,已过蟹券有效期ღ✿✿,当事人在提货软件内设定过期蟹券显示预约已满ღ✿✿,导致消费者使用2019年蟹券预约提货时ღ✿✿,无法正常提货ღ✿✿。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ღ✿✿,并处相应罚没款ღ✿✿,责令停业整顿ღ✿✿。(李永胜)